| 澳大利亚出台外国投资审查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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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0 14:44 文章来源: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2008年2月17日,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斯旺公布了所谓增加外国投资审查管理体制透明度的一套原则。这套原则提出了澳政府在以个案为基础审查外国政府或其机构投资是否符合澳国家利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审查个案时,政府都要根据这套原则来确定个案是否符合澳国家利益。除适用于一般私人投资申请考虑的因素之外,这套原则还提出了其它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斯旺表示,澳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能为澳繁荣做出贡献,也有助于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外国投资审查体制的目的是确保外国投资符合澳国家利益。新政策有关内容如下:
一、澳大利亚对外国政府关联投资的审查原则
考虑到外国投资能为澳带来实际利益,澳对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澳外国投资审查体制的目的是确保外国在澳投资符合澳国家利益。财长可以拒绝被认为与澳国家利益不符的申请,或对这些申请附加条件,以解决国家安全方面的关注。
大型的投资申请必须通知澳政府,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这些申请包括所有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投资。这项要求是澳外国投资政策一个长期的特点,也是历届政府所要求的。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发挥着重要的咨询角色,而判断一项申请是否符合澳国家利益的最终决定由财长做出。为确保符合澳国家利益,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要审查这些外国投资申请是否对澳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要确保其符合特定领域的立法,如交通和电信,还要审查其是否对澳其他政府政策、竞争及商业运行产生影响。
如果财长认为外国投资申请不符合澳国家利益,该申请将被拒绝,或被附加一些条件,以解决发现的问题。
二、外国政府投资申请指导原则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如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SWF))的投资申请与私人投资申请的审查基础是一致的。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评估是以个案为基础的。然而,鉴于这些投资系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其他一些因素必须考虑在内。
事实上,这些与外国政府关联的投资不能只按照一般的商业考虑运作,而是追求更大的政治和战略目的,或许这些目的与澳国家利益不符。
澳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要求政府必须决定外国投资是否符合澳国家利益。在审查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投资时,澳政府将重点考虑以下六个问题:
1、投资者的运作独立于有关外国政府。
在考虑独立运作问题时,政府将考虑外国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相关的外国政府。
政府也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治理安排是否有利于外国政府的实际或潜在控制(包括通过投资的融资安排)。
如果投资已实现部分私有化,政府将考虑非政府持有股份的规模和比例,包括公司治理的权限。
2、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必须按照一般商业行为标准运作。
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会考虑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受其他法律充分的、透明的规范和监督。
政府会对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操作进行审查。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政府也会考虑该基金的投资政策,及该投资对澳大利亚公司提出的如何行使投票权的提议。
如果外国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投资者提出的申请能在透明的商业基础上运作,他们所遇到的附加国家利益考虑会比那些不能在透明的商业基础上运作的申请少。
3、投资如果阻碍竞争或导致有关产业或行业不正当集中或控制。
这些问题也会由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者员会根据澳大利亚竞争政策进行审查
4、可能对澳大利亚政府财政收入或其他政策带来影响的投资。
例如,外国政府机构的投资必须如其他商业机构一样进行纳税。他们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政府在诸如环保等问题上的目标。
5、可能对澳大利亚国家安全造成影响的投资。
政府将考虑在多大种程度上投资会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或安全利益的能力。
6、可能会对澳大利亚公司运营和发展方向及其对澳大利亚经济和社会贡献造成影响的投资。
政府会考虑并购方在并购之后对澳大利亚企业的重组计划。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对进出口、当地原料加工、研发和产业关系的影响。政府也会考虑外国投资实现之后,澳方仍将在多大程度上拥有企业所有权,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包括雇员、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等方面。
(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 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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